可孚医疗(30108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31

  第一条 为规范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以及负责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履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等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确定,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一) 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个人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 绩效奖金: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绩效奖金,依据考核结果按年或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因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三牛用户注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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